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動三字第 411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370-37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375 頁
勞工退休法規及解釋令彙編(88年6月版)第 8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08-40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441-442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25 頁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53、55 條(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版)
要  旨:
勞工借調另一事業單位,年資是否併計疑義
全文內容:一  所謂借調之勞動關係,乃勞動者在原雇主僱用下,在他企業從事相當
              期間工作之謂。
          二  本案勞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甲公司,被要求前往乙公司工作,
              但編制仍在甲公司,且向甲公司領取薪資,此即前述借調之勞動關係
              。勞工與甲公司間之勞動契約並未因赴乙公司工作而終止,其在甲、
              乙公司工作之年資,自應合併計算。
          三  勞工如在甲公司服務二十年,再借調至乙公司工作五年,其工作年資
              合計應為廿五年,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於申請
              退休時,甲公司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給退休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