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 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旨在維持勞工於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則按日計 酬勞工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仍應按日補償
主 旨:關於事業單位於暑假期間雇用之工讀生發生職業災害,其職業災害補償「 原領工資」計算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府勞安字第○九二○一六一八三五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上開規定旨在維持勞工於職業 災害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事業單位內不論全部時間工作勞工或部分 時間工作勞工,於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期間,其勞動力業 已喪失,惟其醫療期間之正常生活,均應予以維持。基此,按日計酬 勞工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為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時,仍 應按日補償。 三、復查本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九勞動三字第○○一五八八八 號函(諒悉)略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補償規定,係 為特別保護職業災害勞工而課雇主應予補償之義務,故勞工受領職業 災害補償之權利,依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因勞工離職而受 影響。」故定期契約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其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 規定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定期契約屆滿而受影響,有關原領工資數 額補償事項,於醫療期間內仍應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正 本:台南縣政府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