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如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縱其 加保期間並無工作,仍非失業勞工身分,而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又投保單位如故意為非在職人員辦理參加勞保手續,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保 險給付,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全文內容:非自願離職者加保於職業工會,惟切結加保期間無任何工作,得否請領就 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乙案。 (1) 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所屬職業 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爰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且符合前開規定,始 可由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另同條例第 24 條規定略以,投保單 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 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本案應依前開 加保規定辦理。 (2) 至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又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乙節,按該被保險人於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即非失業勞工身分,不 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