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099008996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24 條(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版)
要  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如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縱其
加保期間並無工作,仍非失業勞工身分,而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又投保單位如故意為非在職人員辦理參加勞保手續,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保
險給付,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全文內容:非自願離職者加保於職業工會,惟切結加保期間無任何工作,得否請領就
          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乙案。
          (1) 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應由所屬職業
                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爰勞工實際從事工作且符合前開規定,始
                可由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另同條例第 24 條規定略以,投保單
                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
                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本案應依前開
                加保規定辦理。
          (2) 至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又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乙節,按該被保險人於職業工會辦理加保,即非失業勞工身分,不
                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