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099014043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69 條(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版)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8、11、72 條(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版)
要  旨:
建教生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事項準用
勞動基準法規定,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8、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如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準用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
          有關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時,有無相關罰則適用
          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
          、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
          ,於技術生準用之。爰建教生於訓練期間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8 條及第 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雇主不依同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
          ,亦準用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