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 15 歲而於政府登記有案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 單位接受訓練,其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得比照該法第 8 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主 旨:有關未滿 15 歲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 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2 項規定略以,年 滿 15 歲以上,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應以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前開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 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 15 歲勞工亦適用之。次查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年滿 15 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 三、考量旨揭人員於災保法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前,業依勞工保險 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含職業災害保險);災保法施行後,為延續 提供旨揭人員(含新進接受訓練者)訓練期間之作業安全保障,爰政 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單位,得比照 災保法第 8 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正 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2 科)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3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