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38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 條(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未滿 15 歲而於政府登記有案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
單位接受訓練,其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得比照該法第 8
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主    旨:有關未滿 15 歲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
          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2  項規定略以,年
              滿 15 歲以上,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應以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前開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
              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 15 歲勞工亦適用之。次查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年滿 15
              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
          三、考量旨揭人員於災保法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前,業依勞工保險
              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含職業災害保險);災保法施行後,為延續
              提供旨揭人員(含新進接受訓練者)訓練期間之作業安全保障,爰政
              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單位,得比照
              災保法第 8  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正    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2 科)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3 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