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公教人員保險身份之兼任教師,不得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全文內容: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法 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現已改為公教人員保險) 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所屬機關及學校為投保單位, 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是以公、私立學校之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 教人員保險,則非屬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 校之員工,應無前開規定之適用,不應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惟已具有公 教人員保險身份者,如另從事其他工作,該工作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 第一項第四款以外各款規定,仍應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於發生保險 事故時,自得依該條例規定請領相關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