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認定原則
主 旨:關於貴府函轉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所擬有關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資格之 認定原則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82.10.2 八二府勞二字第八六七○三號函。 二、關於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所擬有關自營作業職業工人加保問題第二點 後段之認定原則:「凡從事勞動、技藝工作,獲致報酬,未從事貨品 買賣、銷售,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及隨同工作之配偶、直 系血親、媳婦),無論是否辦理營業(利)登記證,均准以自營作業 職業工人身分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中之「未從事貨品買 賣、銷售」等九字宜刪除,餘同意備查。唯終以買賣、銷售為目的, 賺取價差,獲致利潤之自營業主,仍宜請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加強查 核,不得透過職業工會加保。 正 本:台灣省政府 副 本:台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5 年 6 月 27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5 0140323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