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受傷復健期間,事業單位可否僅同意復健時間給予公傷病假,其餘時 間要求出勤疑義
全文內容:一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 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公傷病假之期間,依實際 需要而定。嗣後若勞工已能工作,僅需定期前往醫院復健,則復健時 間雇主應續給公傷病假。雇主若對勞工請假事由有所質疑時,可依同 規則第十條規定,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二 若勞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已屆滿二年,仍未痊癒需要治療者,依勞動 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可繼續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 償,或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雇 主如欲終止與勞工之勞動契約,仍應依該法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