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勞工之兄弟姊妹包括勞工之養父母之子女 及勞工之生父母之子女
全文內容: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勞工之兄弟姊妹包括勞工之養父母 之子女及勞工之生父母之子女,並自即日生效。本會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七 日台七十八勞動二字第二六四五六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8 年 10 月 27 日台七十八勞 動二字第 26456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