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二字第 03320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28-32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59-360 頁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民國 87 年 05 月 13 日版)
  •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5 條(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版)
要  旨: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依事務管理規則核給病假者,於適用該法後如何處
理疑義
全文內容:依行政院訂定「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
          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有關公務機構之技工、工友及駕駛之請假事
          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其相關法規釋例辦理。本案雇主於適用
          勞動基準法前,已依事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延長勞工病假,勞工於適用該
          法之後仍繼續享有該項權利。另,雇主如於勞工病假期滿時,依該規則延
          長勞工病假或辦理留職停薪,並無牴觸勞動基準法之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