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釋勞工擔任地方民意代表給假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 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事業單位勞工當選地方民意代表後,在工作時間 內參加開會,應如何給假乙節,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三日七十五台內 勞字第四二三○五二號函釋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在案,如無法協商時, 以現行有關地方自治法令尚無給予公假之規定,勞工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