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務機構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請事、病假可否繼續 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中較優之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公務機構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請事、病假可否繼續 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中較優之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八七勞二字第三一七四二號函。 二 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台八七勞動二字第○四六九四四號 函釋在案,嗣貴處據以函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八七局企字第○三○○八八號函復略以:「請假依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三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至第八條及其相關法規釋例辦理,主管 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是以,有關技工、工友請假事宜請依上述 規定辦理。」 三 基上,查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凡優於該法標 準之勞動條件,自為法所准許,故技工、工友及駕駛所適用之事務管 理規則有較優之規定者,仍可繼續適用該規定,並無牴觸勞動基準法 之處。如產生人員權益衡平問題,仍請本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