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二字第 0551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灣省政府公報 88 年春字第 10 期 15 頁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民國 87 年 05 月 13 日版)
  • 勞工請假規則 第 2、3、4、5、6、7、8 條(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版)
要  旨:
關於公務機構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請事、病假可否繼續
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中較優之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公務機構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後,請事、病假可否繼續
          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中較優之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八七勞二字第三一七四二號函。
          二  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台八七勞動二字第○四六九四四號
              函釋在案,嗣貴處據以函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八七局企字第○三○○八八號函復略以:「請假依勞動基準法第四
              十三條、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至第八條及其相關法規釋例辦理,主管
              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是以,有關技工、工友請假事宜請依上述
              規定辦理。」
          三  基上,查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凡優於該法標
              準之勞動條件,自為法所准許,故技工、工友及駕駛所適用之事務管
              理規則有較優之規定者,仍可繼續適用該規定,並無牴觸勞動基準法
              之處。如產生人員權益衡平問題,仍請本權責核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