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辮法第 29 條所稱 2 年內,係以該學員參訓之始日起 往前推算 2 年內計算
全文內容:本辦法第 29 條規定,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員 2 年內合併領取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最長以 6 個月 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以 1 年為限。其中「2 年內」之起算 日期係以該學員參訓之始日起往前推算 2 年內;另若 A 君先以中高齡 參訓請領津貼 6 個月,再以身心障礙者身分參訓,A 君以中高齡身分參 訓期間已請領過之 6 個月將併入本次計算,2 年內合併領取最長以 1 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