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8006802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27 頁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11、13、20 條(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版)
  • 就業服務法 第 33、68、75 條(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版)
要  旨:
「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及第 20 條所規
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代課代理教師契約中斷、政府短期就業臨時工離
職、鐘點臨時工離職應否通報縣府或就業服務中心,需就個案事實及終止
契約事由,調查認定及核處
全文內容:一、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
              離職之 10 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
              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本會 82 年 2  月 8  日台 82 勞職業字第
              08982 號函釋:「『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 92 年 11 月 11 日職業字第
              0920059015  號函釋略以:「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規定,事業單位改
              組或轉讓時,…。勞工如已依規定通知新雇主不同意留用時,舊雇主
              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均諒達)。故有關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所稱
              資遣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及第 20 條所規定之
              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另依同法第 68 條規定略以:「違反…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第 75 條規定:「本法
              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有關民眾○○所
              詢代課代理教師契約中斷、政府短期就業臨時工離職、鐘點臨時工離
              職等,是否應辦理資遣通報及通報時間,均應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依前揭規定就個案事實及終止契約事由,調查後認定及核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