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13006549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li>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版)</li>
要  旨:
雇主優先錄取中高齡者等就業弱勢族群,若為鼓勵其就業之優惠性差別待
遇,且非甄選之唯一條件,尚難構成就業歧視問題,但仍以綜合觀察雇主
優惠意圖及招募廣告揭示全部資格條件限制判定是否構成就業歧視
主    旨:所詢優先錄取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二度就業婦女,或其他就
          業弱勢族群之就業歧視認定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3  年 6  月 21 日府勞條字第 1130172855 號函。
          二、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
              、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
              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又「就業歧視」係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
              工作無關之特質」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
              之要求有不公平且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
              工之歧視。但若係針對勞動市場特殊弱勢族群,意為鼓勵其就業之優
              惠性差別待遇,且非甄選之唯一條件,尚難構成就業歧視問題。
          四、爰事業單位於招募廣告揭示「優先錄取」旨揭族群等用詞,仍請本權
              責綜合觀察雇主優惠意圖及招募廣告揭示之全部資格條件限制是否構
              成就業歧視。
正    本:桃園市政府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