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揮中心宣布適度鬆綁管制措施,外國人如 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自 110 年 12 月 27 日起,鬆綁雇主接續 聘僱外國人,及變更所聘僱外國人工作場所相關規定之說明
主 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宣 布適度鬆綁管制措施,自 110 年 12 月 27 日起,如外國人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鬆綁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及變更所聘僱外國人工作場 所相關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 110 年 7 月 12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511047 號函(下稱 110 年 7 月 12 日函)及本部 110 年 7 月 19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511458 號函(下稱 110 年 7 月 19 日函)辦理。 二、相關法規: (一)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定,雇主聘僱外 國人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 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第 59 條規定略以,外 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 工作,有相關情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之 4 及受聘僱從事本法 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 程序準則第 11 條、第 17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對移工及雇主接 續聘僱及期滿轉換等程序定有相關規範。 (三)雇主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 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以下簡稱調 派基準)規定(包含須經本部申請許可,及免經本部許可),得調 派所聘僱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四)本部 105 年 2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2600 號函釋略以 ,製造業雇主為履行買賣契約,於符合一定條件時,得調派外國人 至許可以外地點工作。 三、因應指揮中心前宣布自 110 年 7 月 13 日起,恢復外國人轉換雇 主或工作,及自 110 年 7 月 20 日起,恢復雇主適用調派基準規 定,變更外國人工作場所,本部為兼顧防疫安全,前以 110 年 7 月 12 日函規範雇主原則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外國人當日( 含)前 3 日內,安排外國人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 PCR;及以 110 年 7 月 19 日函規範雇主應於申請日(含)前 3 日內,或調派事 實發生日(含)前 3 日內,安排外國人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 PCR, 並檢附 PCR 檢驗結果「陰性」證明,始得申請或逕予調派外國人變 更工作場所。 四、考量國內疫情已趨緩並且穩定控制,配合指揮中心適度放寬管制措施 ,自 110 年 12 月 27 日起,外國人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 鬆綁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及調派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規定,相關說明 如下: (一)取消新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含期滿轉換),應事前安排外國人至 合格醫療機構檢驗 PCR 之規定。新雇主如係於 110 年 12 月 27 日前接續聘僱外國人,未經本部准駁者,依本函規定免檢附安 排外國人檢驗 PCR 之證明。 (二)取消雇主調派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應先安排外國人至合格醫療機 構檢驗 PCR,並取得 PCR 檢驗結果「陰性」證明,且單次調派須 達 60 日以上之規定。雇主於 110 年 12 月 27 日前向本部提出 申請或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未經本部准駁或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者 ,依本函規定免檢附移工檢驗 PCR 陰性結果證明。 五、雇主如欲依本部 105 年 2 月 1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40512600 號 函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工作,移工須已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 ,或雇主應於指派移工至許可以外地點之日起前 3 日內,安排移工 至合格醫療機構檢驗 PCR,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六、外國人未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欲辦理轉換作業或變更外國人工 作場所,雇主仍須依本部 110 年 7 月 12 日函及 110 年 7 月 19 日函辦理。 七、雇主應依本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 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下稱雇主指引)辦理防疫措施:倘 若外國人確診時,雇主應善盡雇主責任,並依雇主指引,配合衛生單 位安排就醫或送集中檢疫所隔離治療,並依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 治療條件續處。另應依雇主指引,每日進行外國人健康監測及記錄其 出入足跡,加強防疫宣導及掌握外國人健康狀況。 正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 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 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 縣政府、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 會、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聯盟、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台灣 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同業公會、台北市就業服務商 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 會、臺中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臺南市就 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力仲介 協會、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勞工處)、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管理組)、駐臺北印尼經 濟貿易代表處、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 馬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 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 處、臺中市就業服務處、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就服中心、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 台北新事社會服務中心、新北市政府外籍勞工庇護中心、台灣外籍在台關 懷協會、社團法人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 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民及 移工服務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天主教希望職工中 心)、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勞安置中心臺中分部)、駐臺北印 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勞安置中心瑞慶分部)、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 處(印勞安置中心中壢分部)、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高雄分部)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社團法人臺中市勞雇關係 協會、社團法人彰化縣國際勞工關懷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萬人社福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勞工權益關懷協會、財團法人天主教社會慈善福利基金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秘書處( 電話服務中心)(含附件)、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法務室、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