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68、72 條,外籍看護工來台具上開專長,為免有 礙整體外勞之管理,外籍看護工入國後,不得再安排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 從事訓練
全文內容:一、本會所核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上所載明該外籍勞工之「工 作種類」及「工作地點」均為許可範圍之一部,倘雇主指派所聘僱外 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指派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者 ,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7 條第 3 款、第 4 款、第 68 條第 1 項及第 72 條規定,雇主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 聘僱許可,合先敘明。 二、有關外籍看護工部分,為提昇外籍看護工之照護品質,本會已規定外 籍看護工來台前,須在當地完成 90 小時之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並 據以作為申請入國簽證所需之專長證明。基於外籍看護工來台前本應 具上開專長,且為免有礙整體外勞之管理,故外籍看護工入國後,不 得再安排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從事訓練,否則,即有違反本法規定之 虞。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7 月 26 日勞職管字 第 100007409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