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勞職外字第 0902845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89年11月版)第 60 頁
相關法條:
  • 就業服務法 第 53 條(民國 86 年 05 月 21 日版)
要  旨:
公告重大工程得標業者申請所聘僱外籍勞工移轉至同一雇主其他重大工程
申請期限之有關事項
主    旨:公告重大工程得標業者申請所聘僱外籍勞工移轉至同一雇主其他重大工程
          申請期限之有關事項。
公告事項:一  重大工程原核准工程已完工,而雇主所聘僱外籍勞工在華尚未達法定
              最長聘僱許可期限時,應於原核准工程完工前六十日內申請移轉至同
              一雇主承攬之其他重大工程繼續受聘僱從事營造工作,逾期申請時,
              則不予許可,雇主應於十四日內,應為聘僱之外國人辦理離境手續並
              使其出境。
          二  雇主未依上開期限申請外勞移轉,係屬不可歸責於雇主有正當事由 (
              如仲介公司疏失等) 且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指派所
              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之情事者,得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送本會核處。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6 年 2  月 16 日勞職外字第
  096050208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