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若主管機關同意撤銷或廢止三方合意接續聘僱 通報,應同時告知原雇主向本會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全文內容:一、按本會 97 年 7 月 18 日勞職許字第 0970070950 號函,略以新雇 主以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外國人,經主管機關核發接續聘僱通報證明後 ,可否再向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主管機關應逕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 定辦理。倘主管機關同意撤銷或廢止三方合意接續聘僱通報,應同時 告知原雇主向本會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避免有違反就業服務 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之虞。 二、又本會有鑑於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外國人後續衍生之相關問題,刻正研 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俾使外國人管理更 臻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