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職許字第 098006223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206-207 頁
相關法條:
  • 就業服務法 第 57 條(民國 92 年 05 月 16 日版)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係自然人設立之機構,因無法申請附設機構,
故不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同一負責人設立之機構從事機構看護工
作
全文內容:一、依本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未經許可,指派
              所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變更工作場所」,復依本基準之機構看護工調派規定,略以「同一雇
              主得免經本會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籍工作者至乙院所從事
              機構看護工作」。另有關護理機構及養護機構之設置及管理,係分屬
              「護理人員法」及「老人福利法」與「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
              管理辦法」所規範,依現行規定法人始得申請附設機構。是以,本基
              準有關機構看護工之調派,係指同一法人設立之機構(甲院所)得免
              經本會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同一法人設立之附設機構
              (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如係自然人設立之機構,因無法申請
              附設機構,故不得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同一負責人設立之機構
              從事機構看護工作,合先敘明。
          二、本案私立○○護理之家、私立○○老人養護中心及私立○○老人養護
              中心,均係同一自然人○○○君申請設立,因不符合本基準有關同一
              法人設立之機構得免經本會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至同一
              法人設立之附設機構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規定,已涉嫌違反本法第 5
              7 條第 4  款及本基準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