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57 、67、72 條,為保障外籍勞工獲得工資完全給付之目的,適用對象為聘 僱外籍勞工之雇主,若有代扣服務費等非屬法定規定費用之情事,視違法 情節輕重處罰
全文內容:一、按為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本會業於 97 年 12 月 24 日以勞職管字 第 0970503667 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第 43 條規定,雇主依勞動契約 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 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 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 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 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 保存 5 年。…第 1 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 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外籍勞工。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 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 1 份。第 1 項工資, 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合先敘明。 二、準此,工資除上開規定外籍勞工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 以現金直接給付外籍勞工。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交予外籍勞工收存,並自行保存 5 年。縱外籍勞工出具書面同 意由雇主代扣非屬上開法定規定費用者,雇主仍不得事先逕予代扣服 務費或代扣臺灣仲介所代墊國外稅款、體檢費、居留證費、機票費及 其他在臺灣辦件之代墊款項等費用。 三、綜上所述,本辦法第 43 條規定之適用對象為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 且為保障前述外籍勞工獲得工資完全給付之目的,若雇主經貴府查獲 有代扣服務費等非屬法定規定費用之情事,致未依上開規定全額給付 外籍勞工工資者,請貴府視其違法情節輕重,依同條第 5 項規定限 期令雇主給付工資或逕以其違反本辦法第 43 條規定,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 新臺幣(下同)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將限期給付函或裁 罰書副知本會,俾憑依本法第 72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廢止雇主之招 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事宜;另若雇主因仲介業者之要求而 代扣仲介服務費等,致未全額給付外勞薪資,違反本辦法第 43 條規 定,仲介業者顯有未善盡受任事務之情事,應依本法第 40 條第 15 款、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併 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