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召開法定會議,出席人數不足開會數額時,雇主核給勞工之公假,是 否有效疑義乙案
全文內容:工會召開法定會議,出席人數不足開會數額時,雇主核給勞工之公假,是 否有效疑義乙案,本案同意貴處所擬意見:勞工參加所屬工會召集之各種 法定會議得向雇主請給公假,惟屆時未親自出席會議 (含報到出席後無故 中途離席) ,雇主自得撤銷其公假;至於開會時間已到,其出席人數不足 開會數額時: (一) 經主席宣告延會,已報到之出席人員,應即返回原工作崗位繼續工 作,其公假得自主席宣告延會後撤銷,惟返回工作崗位之路程時間 仍應按實際需要核給公假。 (二) 如改開談話會時,對參加人員仍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