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 …」中所稱辦理會務之常務理事係指理事長或非採理事長制之駐會常務理 事。工會支部常務幹事自不適用。惟確有需要辦理會務,得由勞資雙方協 商或於常結協約中訂定之
全文內容:工會法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 …」中所稱辦理會務之常務理事係指理事長或非採理事長制之駐會常務理 事。工會支部常務幹事自不適用。惟確有需要辦理會務,得由勞資雙方協 商或於常結協約中訂定之。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4 年 6 月 23 日(84)台勞 資一字第 120757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