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工會法第 32、36 條,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非指不問會 務之繁簡,每日均可請公假半日或全日,而是在工會如未與雇主約定會務 公假之時數時
主 旨:有關貴會所詢工會法第 36 條第 2 項理事長之會務假決定權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0 年 12 月 15 日台醋工字第 005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 ,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 50 小時之範 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而所稱辦理會務之範圍,同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前揭所稱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非指不問會務之繁簡 ,每日均可請公假半日或全日。而是工會如未與雇主約定會務公假之 時數時,理事長如有前揭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事項時,需有半日或 全日辦理會務之需求,依程序向雇主請假,雇主對於工會理事長所提 符合會務公假事由時,應予信任、尊重,不得不予同意;惟工會理事 長對於會務公假亦不得濫用。為避免會務公假之爭議,仍宜由工會與 雇主約定。 正 本:雲林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麥寮廠企業工會 副 木:本會勞資關條處(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