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資 1字第 100003708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 工會法 第 32、36 條(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版)
要  旨:
依據工會法第 32、36 條,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非指不問會
務之繁簡,每日均可請公假半日或全日,而是在工會如未與雇主約定會務
公假之時數時
主    旨:有關貴會所詢工會法第 36 條第 2  項理事長之會務假決定權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0  年 12 月 15 日台醋工字第 005  號函。
          二、查工會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
              ,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 50 小時之範
              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而所稱辦理會務之範圍,同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前揭所稱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非指不問會務之繁簡
              ,每日均可請公假半日或全日。而是工會如未與雇主約定會務公假之
              時數時,理事長如有前揭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事項時,需有半日或
              全日辦理會務之需求,依程序向雇主請假,雇主對於工會理事長所提
              符合會務公假事由時,應予信任、尊重,不得不予同意;惟工會理事
              長對於會務公假亦不得濫用。為避免會務公假之爭議,仍宜由工會與
              雇主約定。
正    本:雲林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麥寮廠企業工會
副    木:本會勞資關條處(一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