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13014775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要  旨:
雇主違反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規定者,考量各期工資清冊超過勞動基準法規
定 5  年保存義務後,已不易取證,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尚難據以後
續裁罰,應認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行政法上行為
義務,自該清冊超過保存年限後消滅,其裁處權時效自該義務消滅時起算
主    旨:所詢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其裁處權時效起算點疑
          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3  年 2  月 2  日經法字第 1131715166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使勞工
              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1  以上;工作 2  小時
              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2
              以上。」;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有下列各款規定
              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
              ...第 22 條至第 25 條...規定。」。
          三、次查本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之 1  規定略以:「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
              工工作之時間如下: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
              數超過 40 小時之部分。...二、勞工於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
              工作之時間。」,爰勞工於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屬延
              長工作時間,雇主依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發給勞工於休息日工
              作之工資,核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四、按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
              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 1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
              時起算(第 2  項)。」;有關依法負有作為義務,應作為而不作為
              ,致違反作為義務時,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算點認定疑義,於 104
              年 9  月 3  日經「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
              律座談會(提案五)」決議,採取「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
              效」之見解(法務部 111  年 2  月 9  日法律字第 11103502780
              號函參照)。
          五、綜上,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應於勞工延長
              工時之事實發生後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如附件);惟查
              本法第 23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工資清冊應保存 5  年。」,因
              此雇主依法應自各期工資給付日起,置備各期勞工工資清冊,並保存
              5 年。考量雇主是否已依本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於各期工資清
              冊超過 5  年保存義務後,已不易取證,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尚
              難據以後續裁罰,爰允應認本法課予雇主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行
              政法上行為義務,自各期工資清冊超過上開保存年限後消滅,其裁處
              權時效自該義務消滅時起算。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
          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