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勞動部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各科技產業園區、軟體園區及物流園 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主 旨:本部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授 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各科技產業園 區、軟體園區及物流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依 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經濟部科技產業園區、軟 體園區及物流園區(含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高雄楠梓科技產業園區第 二園區、高雄軟體園區、高雄前鎮科技產業園區、高雄臨廣科技產業園區 、高雄成功物流園區、臺中潭子科技產業園區、臺中軟體園區、臺中港科 技產業園區、屏東科技產業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