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委託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 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 業務,期間自 114 年 4 月 1 日至 116 年 3 月 31 日
主 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1 日至 116 年 3 月 31 日期間 ,委託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依 據:一、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3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有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執行上開許可業務,其相關規定悉依就業 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科技產業園區內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應繳交之審查費, 請向本部專戶繳納(繳費方式:郵政劃撥。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三、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 路 1 段 39 號 10 樓、電話:02-23801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