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之違約金、年終獎金、工資、離職後工資等疑義說明
全文內容:一、台端八十二年三月八日函悉。 二、所詢有關疑義,茲答覆如次: (一)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服務未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付違約 金是否適當,應以個案情形認定之。 (二)事業單位發放年終獎金後,對未繼續服務滿一個半月之勞工,可否 要求其繳回該獎金,應視是否有事先約定而定。 (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 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故 事業單位於次月十日發放工資,是否合於上開規定,應視勞資雙方 是否有事先約定而定。 (四)勞工因故自行離職,雇主至遲應於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結清工資 給付勞工。 三、如尚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可徑向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社 會科局)洽詢,較為訊捷。 正 本:○○○先生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