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事假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7、21 條規定計算,事假期間不給工 資,至按月計薪勞工其一日工資,以月薪除以該月日數或除以三十日可依 勞雇雙方議定方式計算,惟仍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每 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全文內容:一、貴局 87.2.3 八七高市勞局二字第一七三二號函悉。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 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是 勞雇雙方議定以月計薪者,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 資數額;若議定以日計薪者,其每日工資不得低於五二八元。 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按月計薪之勞工, 其一日工資究應以月薪除以該月日數或除以三十日,可依勞雇雙方議 定之方式計算,惟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仍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 除因請假而未發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四、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