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則 普通傷病事假無中途到職比例遞減規定 第二則 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得請病假
全文內容:一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病或因有事故必須親 自處理者,全年得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係指勞工在事業單位該年度 內,不論採曆年或會計年度,因有上述情形時即可請假,其日數之多 寡各該條文已有明定,並無勞工於年度中途到職即按比例遞減核給請 假日數之規定。 二 女性勞工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得請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