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 5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跨國企業」之定義
全文內容: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五條第三款所定「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 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 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 司或分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三、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7 月 2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705 0825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