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之人員轉換投保身份,仍繼續受僱工作並無離職 退休者,應適用參加就業保險法
全文內容: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所留用之人員由公保改投勞保,雖領取公保養 老給付,惟仍繼續工作而無離職退休之事實者,得參加就業保險。 查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不得參加本保險。該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因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核屬退休人員,已 有各該保險給付照顧其退休後之生活,故不予納入本保險之投保對象。惟 本案有關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所留用之人員由公保改投勞保,係配 合政府政策轉換投保身份,其轉保後仍繼續受僱工作並無離職退休之事實 ,其等既仍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而非退休人員,應依規定納入就業保險法 之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