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職業字第 099007400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法規暨解釋彙編(100年2月版)第 66 頁
相關法條:
  • 就業服務法 第 24 條(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版)
要  旨:
民法第 1114 條係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亦即若有多數
兄弟姐妹者,若有因故未得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其所單獨撫養之情況
,應難認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稱獨力負擔家計之情況
全文內容:一、查本會 99 年 3  月 24 日勞職業字第 0990512169 號令
              ,核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係指下列 3  類人員:
          (一)求職者具所定 8  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
                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
                親者。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
                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
                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
                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查民法第 1114 條,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爰
              其他兄弟姐妹因故未得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由其一之
              未婚兄弟姐妹扶養者,仍屬民法所訂「直系血親間互負扶
              養義務」,尚非屬本會上開勞職業字第 0990512169 號令
              所稱「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
              、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
              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三、另未婚子女扶養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係民法所訂及家庭倫
              理,尚屬現今一般社會結構之現象,難謂為本法第 24 條
              第 1  項第 1  款需特定協助之就業弱勢族群,而成獨力
              負擔家計者之範疇。惟若是類未婚者係屬本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以外所列特定對象,仍得依本法及相關規定
              ,優先獲得就業服務協助資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