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就雇主一行為涉及多項就業歧視,涉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 平等法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等相關規定之處理原則說明
主 旨:有關雇主一行為涉及多項就業歧視(如容貌、性別及中高齡歧視等),涉 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就 業歧視禁止規定者,請依說明二之原則處理,請查照。 說 明:一、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種族、性別、性傾向、年齡、身 心障礙等 18 項就業歧視禁止項目,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7 條至第 11 條定有性別、性傾向就業歧視禁止規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促進法第二章規定禁止年齡歧視,雇主違反前開各項法定就業歧視禁 止規定者,皆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另應公布 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 次處罰。 二、承上,有關雇主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混合類型就業歧視: 1.查現行就業服務法之就業歧視禁止規定已可涵蓋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就業歧視禁止事項,且其罰則規 定皆相同,又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不服地方主管機關所為處分 ,皆得逕提訴願,其中,性別工作平等法雖併定有得申請審議之 規定,惟僅得處理性別、性傾向歧視事項。 2.衡酌就業歧視事項及救濟途徑涵蓋範圍,有關雇主一行為涉及多 項就業歧視(如容貌、性別及中高齡歧視等),涉同時違反就業 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就業 歧視禁止規定時,應依就業服務法論處,嗣後如有不服處分者, 救濟途徑為提起訴願,以周全保障民眾行政救濟權益。 3.又是類案件既經認定同時該當數法規之違法構成要件,其有關性 別工作平等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有關舉證責任倒 置等對受僱者較有利之規定,處分機關於職權調查及事實認定時 ,自可一併參酌引用,並於處分書載明所涉法規、事實行為、處 分適用法規等事實及理由,以為周妥。 (二)單一類型就業歧視: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 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爰就雇主一行為僅涉單 一就業歧視(例如僅涉性別歧視或僅涉中高齡歧視)者,衡酌性別 工作平等法所定性別、性傾向歧視禁止,以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 業促進法所定年齡歧視禁止,為就業服務法所定就業歧視禁止之特 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應回歸各該特別規定處理。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