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 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
主 旨:所詢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所定事後補假休息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10 月 5 日高市勞條字第 10939368200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 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茲因勞工於前開情況工作雖具有特殊性,惟為使其以調節身心、 消除疲勞,避免連續工作多日致有過勞之虞,所定之「事後補假休息 」,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並 補充說明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8 年 10 月 24 日台七十八 勞動 2 字第 25237 號函,勞雇雙方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 補假休息者,各該補假至遲仍應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 7 日內為之。 正 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 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 、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 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 政府、連江縣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 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 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