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假給假係因有生理週期來臨之事實,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 記為女性並無子宮,故無月經生理日,無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 定請生理假
主 旨:所詢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記為女性,是否得請生理假疑義一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0 年 11 月 9 日北市勞就字第 11061191411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 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依據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 91 年 9 月 23 日衛署國健字第 0910012162 號書函說明,生理日,醫學上之定 義為週期性之經血來潮。是以,給假係因有生理週期來臨之事實。 三、旨揭所詢事項,依據衛生福利部 110 年 12 月 15 日衛部醫字 110 0038725 號書函轉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同年月 7 日台婦醫字第 11018 9 號函略以:「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記為女性者,並無子 宮,故亦無月經生理日。」。綜上,該等受僱者無得依性別工作平等 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 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 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 政府、連江縣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 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 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