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保 1字第 105014003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就業保險法 第 17、31 條(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版)
要  旨:
被保險人於失業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擔任他單位負責人時,如能檢具證
明有相關情事,如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證明文件、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
營者相關文件等,仍得依法核發其失業給付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主    旨:有關被保險人於失業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擔任他單位負責人,得否請
          領失業給付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旨揭被保險人於失業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
              記法等規定擔任他單位法定負責人之情事,推定其有從事事業經營,
              不符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惟為合理
              保障渠等就業保險給付權益,被保險人於辦理失業認定或申請給付時
              ,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依法核發失業給付或育嬰留職
              停薪津貼:
          (一)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1.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2.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
                  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3.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
                  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
                  證明文件。(依民法第 549  條及公司法第 199  條、第 227
                  條等規定)
                4.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
                  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三)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從事事業經營並有其他工作收入
                者,應依就業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
                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至失業給付之核發,應依就業保
                險法第 17 條等規定辦理。
          二、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8 年 8  月 27 日勞保 1  字第 0
              980080610 號函、99  年 4  月 16 日勞保 1  字第 0990140119 號
              函、99  年 6  月 23 日勞保 1  字第 0990017802 號函、100 年 1
              月 28 日勞保 1  字第 0990140509 號函、101 年 7  月 4  日勞保
              1 字第 1010070677 號函、102 年 1  月 10 日勞保 1  字第 10100
              92484 號函及本部 104  年 7  月 15 日勞動保 1  字第 104014036
              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併復貴府 104
          年 11 月 24 日高市訓就職字第 10472142600  號函)、勞動部勞動條件
          及就業平等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8  月 27 日勞保 1  字
  第 098008061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4  月 16 日勞保 1  字
  第 099014011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9 年 6  月 23 日勞保 1  字
  第 099001780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4.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1  月 28 日勞保 1
  字第 099014050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5.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7  月 4  日勞保 1
  字第 101007067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6.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  月 10 日勞保 1
  字第 1010092484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7.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4  年 7  月 15 日勞保 1  字第 10401
  4036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