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科技部所 屬新竹、中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許可 業務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 日至 108 年 3 月 31 日期間 ,委託科技部所屬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依 據:一、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2 款、第 19 款及 第 3 項。 二、科學工業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第 3 條及第 4 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有關旨揭受委託單位執行上開許可業務,其相關規定悉依就業服務法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內事業單 位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應繳交之審查費,請向勞動部專戶繳納( 繳費方式:郵政劃撥。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 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三、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 路 439 號南棟 6 樓、電話:02-899561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