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管字第 106050393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22、79 條(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版)
  • 就業服務法 第 57、67、72 條(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版)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3 條(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版)
要  旨:
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籍勞工工資,涉同時違反勞動
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應按勞動基準
法規定裁處,但其罰鍰不得低於就業服務法最低額;如為非適用勞動基準
法勞工,則按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罰鍰
主    旨:有關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涉同時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
          服務法之裁罰規定適用原則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
              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 79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第 22
              條至第 25 條、第 30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  項、第 7  項
              、第 32 條、第 34 條至第 41 條、第 49 條第 1  項或第 59 條規
              定。...。」
          二、復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第 1  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
              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 2  類外國人。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 1  份。」就業服務法
              (下稱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
              列情事:...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暨同法
              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57 條第 5  款、第 8  款
              、第 9  款或第 62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
              元以下罰鍰。」
          三、再按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
              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
              ,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四、有關雇主未全額給付外籍勞工工資相關裁罰規定一節:
          (一)雇主未全額給付適用勞基法之外籍勞工(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
                撈業、機構看護等業別)工資,係同時違反雇聘辦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屬單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均處以罰鍰,而有法規競
                合情形,因僅事業類外籍勞工適用勞基法,爰上開法規規範對象未
                統一而無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是以雇主未全額給付適用勞基法之
                外籍勞工工資,應適用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
          (二)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相競合之規定皆係處予罰鍰,
                則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其他相競合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如較高,則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其他規定之罰鍰最低額。爰此,倘
                雇主未全額給付適用勞基法之外籍勞工工資,因勞基法第 79 條規
                定罰鍰最高額 100  萬元,較就服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罰鍰最
                高額 30 萬元高,則上開違法情事應按勞基法規定裁處;另因就服
                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罰鍰最低額 6  萬元,較勞基法第 79 條
                規定罰鍰最低額 2  萬元高,則裁處時,其罰鍰額度不得低於 6
                萬元。
          (三)另雇主未全額給付非適用勞基法之外籍勞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
                傭)工資,係違反雇聘辦法第 43 條第 4  項及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按就服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
                上至 30 萬元以下罰鍰。
          五、又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外籍勞工工資,除依法處以罰鍰外,應同時
              依就服法第 72 條規定,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
              許可,並依就服法第 54 條規定,後續申請案將予以管制 2  年不予
              許可。爰雇主聘僱外國人而涉有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之
              情事,經查證屬實據以裁處時,應副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俾利本部
              辦理廢止許可及管制。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新
          竹縣政府勞工處、新竹市政府勞工處、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南
          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雲林縣政府勞工處、嘉義縣
          社會局、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屏東縣政府勞工處、宜蘭縣政府勞工處、臺
          東縣政府社會處、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澎湖縣政府社會處、連江縣政府民
          政處、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副    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