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命令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發管字第 1140506448A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1 卷 84 期
相關法條:
  • 就業服務法 第 46、47、55 條(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3-1 條(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勞動部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
五月九日生效
全文內容: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九
          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
          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305
  17409A  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九日生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