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第 3、4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期間自 107.01.01 至 12.31
主 旨: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 依 據: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權利事項之 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並 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二、本部依法自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委 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法律扶助業務,相關工作項目如 下: (一)受理勞工法律扶助申請案件。 (二)審查勞工受扶助之資格及案情。 (三)指派扶助律師。 (四)審定及支付扶助律師酬金。 (五)案件撤銷、終止及其他變動處理,但不包括請求返還案件經撤銷、 終止後之律師酬金。 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 189 號 5 樓,電話:02-23225255 。 四、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勞動部(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 83 號 9 樓,電話:02-899568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