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勞工如無法於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 270 號令釋規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 內請畢
主 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勞工婚假請休期間得依說明事項辦 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釋, 勞工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 ,得於 1 年內請畢。 二、由於國際疫情仍嚴峻,為使勞工能有較彈性之婚假規劃,勞工如無法 於本部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0270 號令釋規 定期間內請畢婚假者,得經雇主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 三、前開所稱「疫情結束」,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解散之日」。 正 本:行政院各部會、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直轄市及各縣 市政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