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 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若合意以半日實施,縱經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 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主 旨:有關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之 工資給付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 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係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 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二、次查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爰勞資雙方若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經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 ,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 工資。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 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