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職外字第 022095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89年11月版)第 109 頁
相關法條:
  •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版)
要  旨:
第一則
受聘僱來華工作之外籍監護工與外籍幫傭年齡修正乙案

第二則
放寬外國人來華投資所聘任相關人員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之資格條件
第一則
主    旨:自即日起受聘僱來華工作之外籍監護工與外籍幫傭年齡由年規定廿五歲修
          正為年廿歲 (含) 以上。

第二則
主    旨:公告有關放寬外國人來華投資所聘任相關人員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之資
          格條件。
說    明:一  為能吸引外籍人士來華投資及工作,以因應未來我國加入WTO後,
              協助台地區經濟發展,爰修正有關外國人來華投資所聘任相關人員符
              合以下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
           (一) 公司資本額中外資來華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其所聘任
                外籍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以下簡稱 CEO) 以上人員;或外
                資來華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其所聘任各部門外籍主管
                級以上人員。
           (二) 外籍 (分) 公司上年度在華營業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其所聘
                任外籍 CEO  以上人員;或上年度在台營業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者,其所聘任各部門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
           (三) 外籍 (分) 公司之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上年度在華繳納綜合所得
                稅之工作薪資達新台幣三佰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台幣廿五
                萬元以上者。
          二  雇主應依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國內求才招募事宜,並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具之求才證明書
              後,檢具下列表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 (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
           (二) 申請人之外僑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三) 求才證明書正本 (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
           (四) 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 (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
                錄用理由) 。
           (五)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正本。
           (六) 電匯保證金收據影本或保證金保證書正本。
           (七) 申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
                證明文件影本 (請核實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單位圖記及負責
                人章) 。
           (八) 符合說明一、 (一) 情形者,檢附外國人來華投資相關證明文件影
                本 (請核實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單位圖記及負責人章) 。
           (九) 符合說明一、 (二) 情形者,檢附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影本請核實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單位圖記及負責人章) 。
           (一○) 符合說明一、 (三) 情形者,檢附薪資或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款
                  書、或聘合約影本 (請核實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單位圖記
                  及負責人章) 。
          三  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本國籍家庭幫傭時,其合理聘僱薪資標準為月薪新
              台幣二一、○○○元至二六、三○○ (不含膳宿費用) 。應徵者具有
              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不得以合理聘僱薪資標準之下裉聘僱。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7  月 8  日勞職外字第
  093020504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