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14014945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2、24、32-1 條(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9 條(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要  旨:
勞動部就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普通傷病假工資,涉及病假以日
或以小時計算全勤獎金扣發比例,及勞工工資如按月計酬,其「1 日工資
」等相關之計算規定說明
主    旨:有關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普通傷病假工資計算規定疑義,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勞工請假規則(下稱本規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請前
              項第 2  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
              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有關該項規定所稱按請普通傷病假(下稱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
              之原則,前已於 114  年 12 月 16 日以勞動條 2  字第 114014924
              2 號函釋(諒悉)在案。
          二、次查本規則所定病假以日為原則,事業單位如允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於計算全勤獎金扣發比例時,應以全勤獎金數額除以 30 再除以 8
              核計每小時按比例扣發之金額。至於依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2 週
              或 4  週彈性工時規定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10 小時之事業單位
              (例如採四班二輪作 2  天休 2  天),雇主得以每日 8  小時乘以
              本規則第 4  條規定病假日數計給勞工病假時數,且應採上開計算式
              核算全勤獎金扣發金額。
          三、次依本規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病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
              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資之議定
              、調整與計算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工
              資如係按月計酬,其「1 日工資」應如何計算,應視勞雇雙方之約定
              而定,倘若勞雇雙方約定每月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月工資總額
              (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 30 或除以當月總
              日數核計「1 日工資」者,均屬可行,惟勞雇雙方約定「1 日工資」
              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請病假 1  日折半發給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
              加給 1  日工資時,二者之工資內涵及推算方式相當。基上,以勞工
              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出勤狀況發給之「全勤獎金」,屬本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工資,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定,仍應依每月實際發給之金額
              ,計入月工資總額並據以計算病假折半發給及休假日出勤加給之「1
              日工資」。
          四、舉例而言,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3,000
              元,其中 3,000  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月請 1  日病假(不含生
              理假、安胎休養請假或妊娠未滿 3  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
              其他工作日皆依約出勤,全勤獎金領取數額為 2,900  元【3,000 元
              -100 元】;雇主於計算該月請病假工資折半發給時,僅得扣發 548
              元【(30,000  元+2,900  元)÷30×1/2】,當月工資為 32,352
              元【30,000  元+(3,000  元-100 元)-548 元】。至於勞工當月
              倘有於休假日出勤工作,雇主應加給 1  日工資 1,097  元【(30,0
              00  元+2,900  元)÷30】 。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
              其規定。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
          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
          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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