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就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普通傷病假工資,涉及病假以日 或以小時計算全勤獎金扣發比例,及勞工工資如按月計酬,其「1 日工資 」等相關之計算規定說明
主 旨:有關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普通傷病假工資計算規定疑義,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勞工請假規則(下稱本規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請前 項第 2 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 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有關該項規定所稱按請普通傷病假(下稱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 之原則,前已於 114 年 12 月 16 日以勞動條 2 字第 114014924 2 號函釋(諒悉)在案。 二、次查本規則所定病假以日為原則,事業單位如允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於計算全勤獎金扣發比例時,應以全勤獎金數額除以 30 再除以 8 核計每小時按比例扣發之金額。至於依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2 週 或 4 週彈性工時規定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10 小時之事業單位 (例如採四班二輪作 2 天休 2 天),雇主得以每日 8 小時乘以 本規則第 4 條規定病假日數計給勞工病假時數,且應採上開計算式 核算全勤獎金扣發金額。 三、次依本規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病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 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工資之議定 、調整與計算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工 資如係按月計酬,其「1 日工資」應如何計算,應視勞雇雙方之約定 而定,倘若勞雇雙方約定每月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月工資總額 (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 30 或除以當月總 日數核計「1 日工資」者,均屬可行,惟勞雇雙方約定「1 日工資」 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請病假 1 日折半發給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 加給 1 日工資時,二者之工資內涵及推算方式相當。基上,以勞工 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出勤狀況發給之「全勤獎金」,屬本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工資,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定,仍應依每月實際發給之金額 ,計入月工資總額並據以計算病假折半發給及休假日出勤加給之「1 日工資」。 四、舉例而言,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3,000 元,其中 3,000 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月請 1 日病假(不含生 理假、安胎休養請假或妊娠未滿 3 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 其他工作日皆依約出勤,全勤獎金領取數額為 2,900 元【3,000 元 -100 元】;雇主於計算該月請病假工資折半發給時,僅得扣發 548 元【(30,000 元+2,900 元)÷30×1/2】,當月工資為 32,352 元【30,000 元+(3,000 元-100 元)-548 元】。至於勞工當月 倘有於休假日出勤工作,雇主應加給 1 日工資 1,097 元【(30,0 00 元+2,900 元)÷30】 。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 其規定。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 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 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