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分娩」與「流產」
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所稱「分娩」與「流 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 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二 前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卅日 (七三) 台內勞字第 二六七六五六號函不再援用。
1.依本筆資料,原內政部民國 73 年 11 月 30 日(73)台內勞字第 267 656 號函,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