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
衛署國健字第 0910012162 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性別工作平等宣導手冊(101年6月版)第 110 頁
相關法條:
  • 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 14 條(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版)
要  旨:
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週期性之經血來潮,非臨床醫學單位則不
易判定生理日,只能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來判斷,中年婦女之更年期症狀與
生理日之成因完全不同,應不屬於生理日之認定範圍
主    旨:有關函詢「生理日」及「分娩」之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勞動三字第○九一○○三七二八九號
              書函。
          二、首揭事項,經函請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查察相關資料,茲摘述如下:生
              理日,醫學上之定義為週期性之經血來潮,其週期介乎二十一至三十
              五天之間,經血來潮期間約為五至七天;臨床上可利用內診、抽血等
              方法來確定生理日,非臨床醫學單位則不易判定生理日,只能根據當
              事人的陳述來判斷;中年婦女之更年期症狀與生理日之成因完全不同
              ,應不屬於生理日之認定範圍;分娩與流產,醫學上之定義,懷孕二
              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懷孕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分娩過程中胎死腹中、分娩後死產,均依據事發當時之懷孕週數來
              決定其為「分娩」或「流產」;人工流產一般指的是懷孕二十週以下
              之流產,因此屬於「流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