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訓練單位符合特定情形,得將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實體課程轉採視訊直播教學方式辦理,期間自即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主 旨:有關即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得採 線上視訊直播之辦理方式,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考量近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變種病毒(Omicron) 疫情影響,配合現階段防疫目標「正常生活、積極防疫、穩健開放」 之「新臺灣模式」,兼顧工作者參加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需求, 訓練單位自即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在符合下列情形下, 得將實體課程轉採視訊直播教學方式辦理: (一)適用班別:以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下稱本規則)第 3 條至第 16 條之教育訓練班,及第 18 條第 1 款至第 9 款之在 職教育訓練班為限。 (二)適用課程: 1.上述教育訓練課程中,除實作、實際演練、實習、操作等課程應 以實體方式辦理外,其餘課程均可採視訊直播方式辦理。 2.訓練單位依本規則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應辦理之結訓測驗(隨 班測驗),應於課程結束後擇期以實體方式進行。 二、為保障學員權益,訓練單位規劃辦理視訊直播課程教學前,應依下列 事項完成前置作業: (一)尚未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之訓練班: 1.應於事前明確告知所有學員,如未參與視訊直播者,將視同本規 則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之缺課時數,並取得學員同意,方得辦 理。 2.依本規則第 25 條規定檢附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等文件報請當地 主管機關備查時,一併檢附「訓練單位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採視訊直播教學執行計畫」(下稱執行計畫)(附件 1),並 上傳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依勞工健康保護規 則認可辦理第 15 條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 人員,應上傳至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 (二)已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且尚未辦訓之訓練班: 1.應於事前明確告知所有學員,如未參與視訊直播者,將視同本規 則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之缺課時數;應徵得學員同意改辦理線 上視訊直播訓練、或協助轉換訓練班別或辦理退費等,以確保學 員權益。 2.至遲於開課前一日將執行計畫上傳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 管理系統或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 (三)已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且於辦訓中之訓練班: 1.訓練單位應於事前明確告知所有學員,如未參與視訊直播者,將 視同本規則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之缺課時數;應徵得學員同意 改辦理線上視訊直播訓練、或協助轉換訓練班別或辦理退費等, 以確保學員權益。 2.同意轉換訓練班別之學員,於該班次結束後 1 年內參加同一訓 練單位辦理之同一職類之其他班別,其中已完成課程者,得免重 複受訓。 3.至遲於開課前一日將執行計畫上傳至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 管理系統或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 三、訓練單位辦理線上視訊直播課程之班務,應依實體課程轉採視訊直播 教學之班務執行注意事項(如附件 2)辦理。 四、另訓練單位如維持實體課程,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規定及 本部公告職業訓練因應 C0VID-19 防疫管理指引(於職業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下載),積極落實防疫作為。 五、副本抄送各地方主管機關知照,前述訓練單位辦理之線上教學訓練班 ,請列為後續之查班重點。 正 本: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中華民國安全衛生發展協會附設職業訓練中 心、中華民國安全衛生職能發展協會附設桃園職業訓練中心、中華民國勞 工安全衛生教育協會、中華民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協會、中華民國勞動災 害防止協會、中華民國勞資事務協會、中華民國營建事業協進會附設職業 訓練中心、中華民國職業安全衛生協會、中華電力技術人員培訓協會附設 職業訓練中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職業技能發展學會、台北市鍋爐 壓力容器協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台灣省工商安全衛生協會、台灣省工礦 安全衛生技師公會、台灣省公共安全衛生協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台灣省 安全衛生教育協會、台灣省鍋爐協會、台灣省職業安全衛生協會附設基隆 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工業科技安全衛生協會附設中壢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科技工 業安衛防護協會附設台南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工教育協進 會、社團法人中華安全科學技術發展協會附設台南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 人中華安全科學技術發展協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中華起重升降 機具協會、社團法人中華產業協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中華勞工 防災協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中華勞動學會、社團法人中華慈心 健康安全暨輻射防護發展協會附設中和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台灣安全 衛生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勞動職業安全衛生協會附設雲林職業訓練中心、 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教育協進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花蓮縣勞工 安全衛生教育協進會附設花蓮縣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高雄市勞資事務 協進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社團法人高雄市職業安全第一協會附設職業訓 練中心、桃園市勞動安全衛生協會、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財團法人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副 本: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 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 工出口區管理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 生署職業安全組、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衛生健康組、勞動部職業安 全衛生署綜合規劃組(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