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職授字第 1110205986 號公告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219 期
相關法條:
  •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 18-1 條(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要  旨:
勞動部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
引及網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資訊技術指引及網
          路傳輸申請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8 條之 1  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
              成分之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含量或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
              名稱時,應依本公告事項二技術指引及事項三網站所公布之申請工具
              及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二、「安全資料表資訊保留揭示技術指引」如附件。
          三、申請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之資訊網站:https://ghs.osha.gov.tw/。
          四、本部 105  年 8  月 30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2367 號公告,自即日
              停止適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5  年 8  月 30 日勞職授字第 1050202
  367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