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所有受僱者及求職者均有適用,定期契約 人員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應至定期契約 期限屆滿時止
主 旨:有關定期契約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局考字第○九一○○○八○九八號函。 二、查兩性工作平等法對於所有受僱者及求職者均適用,軍公教人員亦適 用。因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用之定期契約人員,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有合於該法第十六條規定者,仍有該法之適用。惟該等人員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應至定期契約 期限屆滿時止。另,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育嬰留職停 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三、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否與替代人力簽訂定期契約疑義,檢 送本會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勞動二字第○九一○○一七九五四號令影 本一份,請參考。